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0日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采购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学院名义或由学院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分为建设工程与其他工程。建设工程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与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工程为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类采购均需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实际需要采购,不得拆分采购。
第五条  学院各类采购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实施采购:
 一)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已经落实;
(二)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三)项目申报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已确定;
(四)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核、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已完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科、财务科、保卫科、科研科、图书馆、教务科、继续教育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各二级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院采购工作中重大或特殊采购项目的
标方式、采购实施及合同变更等事宜,组织并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三)重大或特殊采购项目需要向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报告相关采购事宜后实施特殊采购项目是指时间紧、任务重,且不及时实施会产生重大影响及后果的重大事项。具体类型有性质特殊项目、影响重大项目、金额较大项目等。性质特殊项目:因技术垄断、专利限制、需定制研发或紧急采购的项目;影响重大项目:关联本单位核心使命与发展规划、影响单位改革进程的项目;金额较大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400万元以上的。(注:特殊采购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第八条  资产管理科作为采购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二级学院/中心、保卫科、网络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科作为归口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责任;采购申报部门作为采购业务实施部门承担采购主体责任。
第九条  资产管理科是学院负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学院采购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
(二)研究起草学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三)配合校内政府采购预算填报调整及审核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五)起草备案采购合同;
(六)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七)对采购项目进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结果
案;
(八)完成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向纪检监察科进行重
大事项报备。
第十条  采购申报部门需设立成员不少于3的采购工作小组, 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根据不同项目进行调整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填报;
(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指标参数等采购需求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论证并据此撰写及提交完整的采购需求文件
(三)按照学院规定审核采购合同,委派代表参加项目评标会议,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验收申请本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经济及技术特性,设立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为
 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监督执行以及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实验室相关建设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监督执行以及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保卫科负责学院修缮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监督执行以及新建/改扩建建设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资产管理科负责学院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监督执行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科负责采购预算审核、项目资金筹措、支付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年度采购经费预算;
(二)负责审核采购资金来源;
(三)负责采购项目经费的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以及有关文件精神,保卫科负责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性较强的改扩建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科负责协助做好科研相关采购项目的业务申报、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院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2.政府分散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最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三)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按金额划
分为学院自行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
1.学院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领导小组按学院规定流程组织实施的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行为。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 10万元(不含) 以下。
2. 学院集中采购是指由资产管理科组织,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实施的,单项 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电子反拍、网上超市、在线询价等“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电子反拍和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经评审和谈判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非采购部门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部门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经评审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是指学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项目询价文件(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经评审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只适用于技术参数简单的小额货物采购。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申报部门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完成单一来源论证,论证工作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论证专家应熟悉拟采购内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本校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七)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按照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具体内容以云南省政府采购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涉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使用其他特殊采购方式的(仅限于特殊采购项目),采购申报部门报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明确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查批准后,由资产管理科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采购程序应遵循“提前计划、预算管理、上报审批、依法采购”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储备。采购申报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合市场调查情况细化采购信息,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准备
第二十三条  预算填报。采购申报部门区分归口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报本部门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各归口部门论证排序,资产管理科汇总后提报财务科财务科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过会待预算资金到位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由资产管理科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第二十五条  采购申请。采购申报部门严格执行校内申报审批程序。各部门、二级学院及中心申报采购项目,需严格按照《中共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10万元以下预算内支出、1万元以下预算外支出由院领导会议审批;
(二)10万元至50万元预算内支出(含10万元,含50万元)、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预算外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预算内支出、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预算外支出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科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科委托西双版纳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组织。
第二十七条  编制文件。政府采购(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除外)、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申报部门所提供的采购需求,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规定采购项目商务要求(报价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技术要求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发布公告。由资产管理科和代理机构负责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委托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采购,申报部门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相关工作,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可参与项目评审,在其他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可参与开标、评标等环节,但不担任评审工作。资产管理科和纪检监察科派工作人员负责评审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结果确认。学院采购项目根据相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和资产管理科发布中标公告。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交金额3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承诺做实质性修改,如中标价格、项目技术参数、付款条件等。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申报部门承担项目实施、合同签订主体责任,应在成交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的 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中止或终止。
第三十六条  采购申报部门应严肃合同执行程序,须签订合同在前,项目执行实施在后。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约过程中,若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原采购规定程序实施追加,追加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第六章 采购项目验收、入账及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绩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条件执行,由资产管理科、纪检科、实验实训中心、采购标的物使用部门及专业技术教师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纪检监察科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逐项对照查验,偏离或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要求供应商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则解除合同或重新采购。验收小组应如实填报验收情况,做好验收签字记录。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科应及时与财务科对接,完成项目入账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支付采购项目资金,合同中约定有质保金的项目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条  及时做好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资产管理科负责采购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一项一档”的原则,及时将采购项目申报、计划编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采购合同、验收记录、发票、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全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申报部门提
交的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起草采购文件,由采购领导小组审核修订后,方可发布采购公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选派采购人代表由采购申报部门推荐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在本部门或校内相关专业人员中进行推荐,应熟悉采购项目内容及相关技术参数。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形成机制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四条  学院监督人员选派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科和纪检监察科选派监督人员担任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评审规定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购的项目,学院不指派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现场参与评标西双版纳州政府采购网和出让中心采购的项目,学院按采购人代表选派机制,指派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现场参与评标,采购人代表数量依据相关法规确定(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派出的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监督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干预评审过程正常开展的言论。现场评审过程中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监督人员应立即提出意见、予以阻止,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在评审过程中必须对过程、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中标结果公示前不得泄露评标信息。
第四十六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评标必须按照采购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二)参加开标评标的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评标资料及现场评审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有潜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违反规定干扰评标专家。对于评标专家工作疏忽明显误判、明显存在人为改变评审规则的,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或监督人员应当提醒。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采购部门需强化主体责任,杜绝未经审批擅自采购。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交采购申请达到上会金额的采购项目,须提供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党委会会议纪要,待审批结束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采购申报部门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政府采购内控规范要求,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参与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重大采购事项须纪检监察科报备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影响学院采购过程和结果,但有权学院采购与招标活动提出询问或质疑,对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询问或质疑由资产管理科负责受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二条  参加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采购后形成资产的,应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录入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设施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