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管理监督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西双版纳州建筑行业相关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监督制度。
第二条 本监督制度适用于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州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二级学院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向学院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六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院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应广泛征求意见,可采取院内听证会的形式,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党委会审定同意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州发改委或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发改委或教育部门审批。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不当造成的浪费。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学院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十七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十八条 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对施工单位采购的钢筋、水泥、砂、石子、电器材料、装饰材料等,要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并送质检单位进行检测。对于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及设备,要责成施工单位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第十九条 严把材料价格关,检查审定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
第二十条 监督施工单位妥善管理好由其负责采购或接管的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
 
第六章 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第二十二条 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三条 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要责令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尽快赶回施工工期。
第二十四条 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第二十五条 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免延误工期。
 
第七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核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和人员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责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随时检查检验施工单位是否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一)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二)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三)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基建办必须在场);
(五)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六)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七)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理。
 
第八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要按约定时间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随时抽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原始资料和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 按合同要求,责成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责成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方案或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及时做好建设单位自身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要使整编资料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施工进度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键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做好施工工程记录和有关报告。决不允许有篡改事实真相、出具假报告等违规违法事情的发生。
 
第九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进行竣工验收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应监督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保修单。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8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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