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用人管理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用人管理,加强用人监督,保障学院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育人队伍,促进学院发展,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用人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因需设岗、人尽其才、竞争择优等原则。

第三条 学院行政办公室(人事处)具体负责用人管理,学院纪委负责监督。

第四条 学院应不断健全和完善用人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院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报州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七条 学院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学院内部产生的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学院内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学院内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条 学院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年一聘。

第十一条 新入职的教职员工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学院教职员工的表现和工作绩效。考核中要听取被考核人员的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学院教职员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学院教职员工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学院重要工作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有重大科研成果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分为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学院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十八条 给予教职员工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学院应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学院工资分配要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与学院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负有学院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院用人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院教职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学院教职员工的人事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学院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院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用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对用人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畅通并不断拓展监督渠道和方式,广泛接受各方面监督。监督途径主要有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群众监督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8914日印发

 
附件: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用人管理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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