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西教发〔201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我院三年制中专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三年制大专学生;与其他本科院校联合办学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中心)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二级学院应在新学年开学10日内,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大专学生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中专学生发放《西双版纳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学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帮扶原则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认定、资助方式,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重点保障人群的在校生及经学校采集核实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不需再申请,均应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三)学校认定。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其他情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困难等级认定(含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应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将《西双版纳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名单表》(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公示名单表),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上级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各级认定机构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附件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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